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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3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强与刘继军、尚增亮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刘继军,尚增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083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户。被执行人刘继军,男,166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尚增亮,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强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5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继军、尚增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二被执行人刘继军、尚增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执行人王强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65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0520元。被执行人刘继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