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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桑子全非法拘禁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郝某某,桑子全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静宁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某,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诉讼代理人杨某乙,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系原告人杨某甲与郝某某长子。被告人桑子全,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开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开江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批准逮捕,2015年5月8日,被福建省邵武市公安局抓获,同日寄押于邵武市看守所,同年5月12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带回闽清并于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闽清县看守所。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子全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郝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坛典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郝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乙、被告人桑子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1日,被害人李某某、杨某丙先后被骗至位于闽清县的传销窝点内。被害人李某某、杨某丙到传销窝点后,被告人桑子全伙同陈某甲、文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威逼利诱、贴身看管等手段限制李某某、杨某丙的人身自由,以强迫被害人李某某、杨某丙购买传销产品加入传销组织,直至2014年12月3日,被害人杨某丙为逃离该传销组织从传销点坠落死亡为止。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桑子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桑子全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郝某某诉称,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桑子全伙同陈某甲、文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等人将杨某丙骗至位于闽清县的传销窝点内。杨某丙被骗至传销窝点后,被告人桑子全伙同陈某甲等人采取威逼利诱、贴身看管等手段限制杨某丙的人身自由,强迫杨某丙购买传销产品加入传销组织,2014年12月3日,杨某丙从传销窝点坠落死亡。杨某丙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1.死亡赔偿金614440元(按2015年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22元/年×20年);2.被抚养人杨某甲的生活费105022.5元(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055元/年×19年÷2);3.被抚养人郝某某的生活费110550元(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055元/年×20年÷2);4.丧葬费24664元(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5.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5000元;以上共计859676.5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上述损失。被告人桑子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表示其也是受害者,被迫加入传销组织,并表示被害人杨某丙的死与其无关。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被害人李某某被周某某(已判刑)以来闽清打工为由骗至位于闽清县的传销窝点内。被告人桑子全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文某某、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通过体罚殴打、贴身看管,限制通讯自由等手段强迫被害人李某某购买传销产品并加入传销组织,2014年12月3日,另一名被害人杨某丙为逃离该传销组织从传销点坠落死亡,被害人李某某趁乱逃离该传销组织。2014年12月1日,被害人杨某丙被他人骗至位于闽清县梅城镇北大路6号七楼的传销窝点内。被告人桑子全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文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通过贴身看管,限制通讯自由等手段强迫被害人杨某丙购买传销产品并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杨某丙来到该传销窝点后,多次提出离开,但均被该传销点的主任陈某甲以恐吓威胁的方式拒绝。2014年12月3日,被害人杨某丙为逃离该传销组织撞破阳台窗户的玻璃并翻过阳台试图逃跑,但因气力不支坠落而亡。另查明,原告人杨某甲、郝某某系被害人杨某丙的父母,共育有二子,均系农村居民。被害人杨某丙生前系福建省武平县莆港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工作已超过一年。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是: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对杨某丙、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桑子全的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5日,他被周某某以来闽清打工为由骗到闽清传销窝点,一到传销窝点,周某某就把门从里面锁上了,然后就有人把他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以及行李都交给文某某保管,并且传销点的陈主任还让我认宋某某及“何大精”做师傅,两名师傅轮流跟着他,包括上厕所,睡觉,并且宋某某还告诉他不准出去,打电话要先向文某某报告,并且通话的时候电话要调成免提。他第一天睡觉的时候,有一个男子到我的床前,用手掐着他的脖子让他老实在这里待着。在第三天的时候其他地方的一个姓陈的主任来到他所处的家中,说他不老实,不听话,扇了他几个耳光并且叫桑子全去拿了盆水,然后这个陈主任就把他的头按在了脸盆里,不让他呼吸,接着又叫桑子全去拿了把菜刀过来,把他的手按在桌子上吓唬他。到了第四天中午的时候,他这个点的陈主任就拿了一个脸盆的饭给他,他吃了一会后吃不下了,桑子全就撬开他的嘴强迫他吃,后来他边吃边吐,吃了半盆的饭。杨某丙跟到传销点的新人都一样,都是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出门,也不能随便打电话。12月2日上午,陈主任就让杨某丙认王某某和周某某做师傅,后王某某和周某某就一直跟着杨某丙,睡觉、上厕所也是由师傅陪着。电话也是和他一样没收了统一保管,打电话一样要报告,通话时也是要调成免提。杨某丙来的第一个晚上睡觉的时候有一个男子到杨某丙床前用手掐着他脖子说让杨某丙老实点,该男子和第一天威胁他的男子是同一个人。然后今天在杨某丙和其哥哥打电话的时候,陈主任有对杨某丙说老实一点,要不然的话家里人有什么事他不负责。再接下来杨某丙和陈主任说要去见哥哥一面,陈��任说,从来进来了以后想出去的,就只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条就是考察清楚明白后走出去,一条就是打出去。然后就用力拍了一下桌子,文某某、“罗大精”、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桑子全这几个人就把杨某丙围住了,看到这样子的阵势杨某丙就服软了。11时许文某某就叫“罗大精”、“何大精”以及宋某某三个人陪他打牌,并让周某某陪杨某丙聊天。大概11时40分左右杨某丙过来,拍了一下他的肩膀指,指点他要怎么打牌,他告诉杨某丙会打,周某某就又把杨某丙拉到边上聊天了,大概就一分钟左右他听到很大的一声响,然后文某某从房间外面冲到窗户边,用钥匙开通往阳台的门,但是没能打开,“罗大精”和宋某某以及周某某也跑过去了,他看到杨某丙的手扒在阳台护栏上,身子已经悬在外面,头还是露在阳台上面,“何大精”随后就跑了过去,他也跟过去看,但是已经看不到杨某丙了。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及及对杨某丙、李某某、文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传销窝点是一个两室一厅的套房,这个窝点一共是13个人,10男3女,分别是陈主任,负责安排窝点内每个人的分工,包括谁做管家,谁当谁的师傅等一切事务都是陈主任安排的;文某某是管家,负责管理钥匙,安排人做卫生等;周某某、王某某是杨某丙的师傅;宋某某、何某某是李某某的师傅;桑子全负责晚上守夜的防止别人偷跑的;范某甲、吴某甲、杨某某,负责在家里活跃气氛杨某丙、李某某到了传销窝点以后就将手机上交了,统一交给文某某管理,打电话都必须将手机设成免提的,而且都会有人在旁边听。杨某丙、李某某睡觉,师傅都会睡在两边,包括洗澡上厕所师傅也都会跟着。还有杨某丙、李某某不能自由出入包括卧室,进��都要打报告,更不可以走出这个房子,也不能靠近窗户。李某某来的第一天晚上睡觉的时候,就有一个人到李某某的床前掐着李某某的脖子让李某某老实点。大概是李某某来后第三天的时候,其他点来了个主任说李某某不老实,扇了李某某几个耳光,并且让桑子全拿了一盆水进来,把李某某的头按到了水里面,按了有两次,一次差不多按了一分钟,接着又叫桑子全去拿菜刀,把李某某的手按在桌子,吓唬李某某。到了第二天吃午饭的时候,他们点的陈主任拿了一脸盆饭让李某某吃光,李某某吃不下,桑子全就用手撬开李某某的嘴把饭塞进去,最后李某某边吃边吐,吃了半盆。2014年12月3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当时他和李某某、何某某、宋某某在位于闽清县县城的一处传销窝点的卧室内打牌,卧室内还有周某某、王某某和杨某丙,周某某和王某某正陪着杨某丙聊天,��他们打牌的时候,王某某就出去上厕所了,这期间,杨某丙还过来指导李某某怎么打牌,第二把牌快抓完的时候宋某某被文某某叫出去煮饭了,卧室里面就剩他,李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杨某丙。这时候他听到玻璃摔倒在地的声音,他就朝窗户的方向跑了过去,他跑过去后看到杨某丙整个人已经在阳台外面了,就只有手扒在阳台的护栏上,文某某看到这种情况后,就赶紧用钥匙去开窗台的门,但是门还没打开,杨某丙就己经掉下去了。杨某丙跳楼的原因是杨某丙的哥哥来闽清县找杨某丙,杨某丙想和哥哥见面,陈主任说让杨某丙考察清楚了才能走,没有考察清楚不能走。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日11时40分左右,他位于闽清县的家中7楼有人从上面摔下来了。他走进去一看发现一个男子躺在地板上,流了很多血。之前有个外地年轻男子过来租房子,告��他其是开车的和女朋友,母亲一起住。他没有上楼去查看,不知道具体住谁。4.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弟弟杨某丙是在12月1日下午5时许离开龙岩坐动车到达福州,然后去闽清。他得知后,和另一个同事从龙岩武平开车来福州闽清。他从12月2日晚21时后就一直用手机和弟弟杨某丙联系,但是一直都没打通,他就怀疑弟弟杨某丙已经被人控制了,之后他就给杨某丙发短信试探,内容是:傻小子我钱已经打给你了,你再不回电话我就报警了。后来到12月3日早上6点45分的时候弟弟杨某丙回了一条短信,内容是:他昨晚跟几个朋友喝醉了,手机没接到,他来福州找朋友玩几天。这时他用短信告诉弟弟杨某丙他已经来闽清,并且已经报警了。到了8点10分的时候他接到杨某丙的电话,弟弟杨某丙说跟朋友喝酒,手机没电了,之后电话就匆匆挂断了。他再拨打弟弟杨某丙电话就��直没打通过。到了10点51分左右,杨某丙的手机又给他发短信说:手机没电了,不能接电话,他要跟朋友去厦门玩,过几天就回去。他用短信回复弟弟杨某丙,他已经到闽清,并且已经报警。11点04分他的手机接到弟弟杨某丙最后一条短信,内容是:他不在闽清,已经在去厦门的路上了。之后手机就关机了。5.同案犯文某某的供述及对杨某丙、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卢某某、桑子全、陈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5日他被人骗到了闽清县,被传销人员控制,后来他就参加了传销组织。11月19日左右,他被调到现在住的这个“家”。11月25日这个家的主任陈某甲安排他当这个家的管家,管理家的成员的衣食住行。陈某甲主任是这个“家”最大的,所有人都要听陈某甲的。宋某某在家里是当“大哥”的,负责看好新朋友。不让新朋友在家里闹事。如果新朋友闹事,宋���某就负责要去吼新朋友,新朋友反抗打人的话,宋某某就负责将新朋友按在墙上控制住。周某某、王某某是杨某丙的带师傅,陪杨某丙聊天,介绍行业,陪杨某丙睡觉、上厕所等。桑子全是有新朋友来的时候负责守夜的,杨某丙来的时候两个晚上都是桑子全守夜。这个是他安排的,他汇报主任后主任同意他这样安排。李某某是新朋友,11月25日被周某某叫过来的。杨某丙是由范某乙邀约来的,2014年12月1日晚23时许被带到了这个家。当天晚上杨某丙身上有带身份证和银行卡被他们用一张纸包起来放在桌子上面,他的手机放在范某乙那里。杨某丙到“家”的第一天晚上,由主任安排桑子全和何某某守夜。第二天六点半起来,杨某丙的两个师傅王振朋和周某某陪杨某丙刷牙洗脸。到了下午17时许,杨某丙想打电话,杨某丙的带师傅就向主任汇报了这个情况,主任同意后才杨某丙打电话。之后杨某丙的哥哥杨某乙打电话说已经到福州了,准备去闽清。杨某丙回答杨某乙:“我等下来找你”。之后杨某丙就把电话给挂了。当时主任有允许杨某丙打电话,但杨某丙不打,只发了一条信息给他的哥哥,内容是“我手机没电了,我现在在去厦门的路上”。然后杨某丙就跟主任讲,他想离开这个“家”,主任不同意。之后他们就互相争辩了起来,因为杨某丙觉得自己被一个女孩子骗到传销组织很没有面子,于是就坐在桌子那里发呆。到了11点20分多的时候,他从厨房走到客厅,看见李亚男、宋某某、卢某某、何某某四个人围在一起打牌。周某某则和杨某丙在一旁发呆,王某某上卫生间。在客厅里他喊宋某某和他一起去做饭,宋某某和他一起进厨房还没半分钟时间,他们就听到外面发出一声很大的晌声,他和宋某某马上从厨房跑出去客厅窗户前,看见杨某丙两只手趴在窗户外阳台的栏杆边上,整个人除了看到栏杆上的两手,看不见杨某丙的身子,不到5秒钟的时间杨某丙的两只手也不见了。只听见楼下传来一声臣响。他就知道杨某丙掉到楼下去了。杨某丙跳楼下,他就用钥匙打开门后,让家里人全部离开。李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左右到他们窝点后,被要求将身份证、银行卡以及手机交出来统一保管。他的两个师傅是何某某和宋某某,这两个人就负责着着李某某,包括晚上睡觉、上厕所两个师傅也会陪着。李某某要是要打电话的话,必须要经过师傅和主任的同意,打电话的时候电话必须调成免提的模式,旁边都会有人在听。李某某在来的第一天晚上,睡觉的时候有一个其他传销点的主任掐着李某某的脖子告诉李某某老实点。接着,第三天的时候又来了一个其他点的主任,他知道这个主任来就是要教训李某某的,当时他在厨房里面,桑子全进来拿菜刀,他知道拿菜刀要吓唬李某某。李某某到窝点第四天的时候,按照他们传销点的规则就是要新人吃一脸盆的饭,李某某吃不下了,桑子全就撬开他的嘴,往他嘴里塞饭,后来李某某吃吐了好多次。6.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及及对杨某丙、文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卢某某、桑子全、陈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他是2014年11月15日左右被一个女网友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到闽清,他到闽清后就被带到传销窝点里,第二天他就交了钱正式加入的传销组织。2014年11月20日的时候,他换了一个传销点,他到那个传销点后就把以前的同事李某某发展过来,李某某是在11月25日左右到达闽清的。12月1日晚上,这个传销窝点里又来了一个新人杨某丙,12月2日,陈主任安排他和王某某做杨某丙的带师傅,12月3日中午的时候,杨某丙趁大家不注意的时候从���间窗户跳出去,跳到房间外的阳台上,然后手脚趴在阳台上,叫他们不要靠近,后来杨某丙就掉下去了。看到这种情况大家都很慌张,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房子的大门开了,他们就都跑了。传销窝点主任姓陈,湖北人,是窝点里权力最大的人,所有的人都归主任管;管家是文某某,平时都在窝点里,窝点里所有人的手机都由管家来统一管理,他们平时要接打电话都要去管家那里申请;宋某某、何大精是李某某的师傅,负责看管李某某,防止他逃跑;王某某和他一起做杨某丙的带师傅,负责看管杨某丙。12月3日那天杨某丙说要离开,陈主任不同意,杨某丙仍然执意要走,桑子全就去拿了把菜刀放在陈主任面前,陈主任就对杨某丙说要是现在要走的话就留下两根指头。李某某来的时候认了何某某和宋某某做师傅,其实认谁做师傅主任事先都已经安排好了。这两个师傅���职责就是要看着李某某不让李某某逃跑。包括李某某上厕所及晚上睡觉,两个师傅都跟着。李某某来的第四天中午,李某某的师傅说要玩个游戏,然后桑子全就端了一脸盆饭给李某某,李某某吃了一会实在吃不下了,桑子全就撬开李某某的嘴,将饭塞到他的嘴巴里,李某某吐了两次。7.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及及对杨某丙、文某某、周某某、宋某某、卢某某、桑子全、陈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份左右我到了三明市明溪县,在明溪县加入了一个名为“天津天狮”的非法传销组织;今年10月份下旬的时候,他所在的传销组织上级将他安排到了闽清县梅城镇的传销组织内发展。传销点的陈主任,是窝点里等级最高的人,其他的人都得听主任的;文某某是窝点里的管家,平常主任都是把事情安排给管家,再让管家分配窝点里的其他人去做,管家还负责统一管理窝点里其他人的随身物品及保管窝点的钥匙;宋某某负责看好新来的朋友,不让新来的人闹事。如呆新来的朋友不听话,宋某某就会去吓唬新人。周某某和他是杨某丙的师傅;桑子全负责在晚上守夜,防止逝朋友脱逃。何某某和桑子全一样,负责守夜。杨某丙在家里面住的两个晚上,何某某都和桑子全一起轮流守夜看着杨某丙。2014年12月1日晚21时左右,杨某丙被窝点里的成员范某乙骗来,杨某丙一到窝点内就被文某某、宋某某、何某某、桑子全、他和另外一个窝点的主任陈某乙控制住,他们给杨某丙讲述“天津天狮’这个公司的发展前景并让杨某丙加入。但是杨某丙不配合,他们就说了一些狠话吓唬杨某丙,当时陈某乙主任还下令把杨某丙给按住,将杨某丙的随身物品给搜走。在杨某丙还没来到传销窝点之前,他们店的陈主任就已经安排他和周某某去当杨某丙的师傅,��以他当时就没动手去按压杨某丙。当时是陈某乙主任、文某某、宋某某、桑子全将杨某丙身体给按住,并将他的随身物品给搜走统一保管,接着陈某乙主任就让他带杨某丙去洗漱,并让他和周某某陪着杨某丙一起睡觉,睡觉的时候杨某丙是睡在他和周某某中间的。陈勇主任还安排桑子全和何某某在他们睡觉的卧室里守夜。在夜里睡觉的时候,窝点里还来了一个不认识的主任,那名主任用手去掐杨某丙的脖子并说了一些狠话吓唬他。第二天陈勇主任就安排他和周某某陪着杨某丙洗漱、吃饭、上厕所等。当天杨某丙的哥哥给杨某丙打来很多次电话,但是杨某丙的手机被文某某给控制着,没接到。陈勇主任还拿着一把菜刀在杨某丙的面前挥舞了几下,第三天早上杨某丙的哥哥又一直打来电话,文某某、周某某和他等人就威胁杨某丙不能在电话里讲一些对窝点不利的话,接着文某某就将杨某丙的手机打开免提然后让杨某丙跟哥哥讲话。在电话里,杨某丙的哥哥表达了要过来找杨某丙的意思。然后杨某丙就说要去见哥哥,但是陈勇主任不同意。并说,想从这个“家”离开,就只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条是考察清楚明白后走出去,还有一条就是将“家”里面的其他人都打倒再离开。接着陈勇主任还用力拍了桌子一下,他、周某某、文某某、桑子全、宋某某等人就站起来将杨某丙给围住,后来杨某丙看见这阵势就害怕了。接着范某乙就用杨某丙的手机以杨某丙的名义给其哥哥发了一条短信,说他己经离开闽清去厦门玩几天,让哥哥不要再来闽清找了。之后他和周某某在旁边陪杨某丙聊天,劝杨某丙加入组织。大概11时许,他去房间外上厕所,他出去的时候周某某还在劝杨某丙,李亚男、何某某、卢某某在一旁打牌。过了一会,他从卫生间门��部的栅格看见很多人快速走动的身影,听到外面有人在喊“快跑、快跑”。他就连忙从厕所里出来,看见“家”里都空了,只剩下文某某拿着手机也往外跑。他也赶紧出门往楼下跑,到楼底下的时候我看见一群人在议论纷纷,他就看见杨某丙躺在楼前的水泥地板上,头部留了很多血出来,身体一动不动,他当时心想应该是杨某丙被困在房间内逼急了所以就跳楼了。李某某第一天来的时候主任就安排了何某某和宋某某做李某某的师傅,负责要看着李某某,包括睡觉、上厕所、洗澡都要跟着。李某某的手机交给管家文某某保管,打电话的话都要先向管家或者主任汇报,通话时手机必须调成免提的模式,在房间内李某某也不能随意走动。在李某某来的第三天,来了一个其他窝点的主任,叫陈某乙,陈某乙到了以后就说李某某态度不好,不老实,就让桑子全端了一盆水过���,把李某某的头按进水里,不让李某某呼吸,这样反复的又做几次,接着又让桑子全拿了把菜刀过来,陈某乙拿起菜刀吓唬李某某。到了李某某来的第四天13时许,有人端了一盆饭给李某某,饭是用脸盆装的,要求李某某将饭全部吃完,后来李某某吃不下了。桑子全就用手撬开李某某的嘴巴逼李某某吃,李某某吃饭的时候还吐了几次。8.同案犯宋某某的供述及及对杨某丙、文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卢某某、桑子全、陈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国庆后他被女网友骗到闽清传销点了。之后他购买了一套天津天狮的产品加入了这个传销组织。这个家主要是陈主任负责,如果主任不在家的时候由管家文某某负责,其他老板主要是负责轮流上课,或者大家一起打牌。杨某丙是12月1日晚上23时到传销点的。杨某丙到的时候是主任安排的,给他安排了两个带师傅,分别是王某某和周某某。两个带师傅24小时看着杨某丙,吃饭睡觉上厕所都陪着。12月3日早上他们正常起床吃过早饭,陈主任看了杨某丙的手机有很多的未接电话,就骂他们,说新人有电话必须让新人接,后来陈主任让杨某丙把手机免提打开讲,他们有听到杨某丙哥说其已经来福州了,等到了福州来接杨某丙。杨某丙想出去见哥哥,陈主任不让,就让桑子全去把拿菜刀过来,陈主任拿着菜刀对杨某丙说要想走就要留下两根手指。接着他们就在房间里打牌聊天,他和吴大精、卢某某等人在有阳台的那个房间打牌,周某某陪着杨某丙也在房间聊天,大概到了快煮饭的时间管家叫他去煮饭,他刚过去就听到打牌的房间那边传来很大的响声,他就跑过去,看到打牌房间的有一扇窗户己经掉了,杨某丙两只手抓在阳台护栏上,当时靠阳台的那个门有一把挂锁锁着,他们也没有办法及时��去,很快杨某丙的手也看不见了,当时管家也在窗户边上看,之后大家都乱了就开始跑,他跑到楼下时看见杨某丙脸朝上,地上有血流出来,他吓坏了,就赶紧跟其他人一起跑了。他是李某某的带师傅,李某某的另外一个带师傅是何某某。带师傅的职责就是24小时监督控制新人,新人吃饭、睡觉都要跟带师傅一起,洗澡也要和师傅一起洗,上厕所要向师傅报告经过师傅同意后,才可以去,有电话来的时候要开扬声器,师傅负责听下看下有没有乱说话。李某某到传销点的第二天,其他点来了一个主任,让桑子全拿了把菜刀过来,说李某某不老实,要砍下李某某的两根手指头,并将李某某的手按在桌子上,作势要砍李某某的手吓唬李某某,接着又让桑子全拿了一盆水过来,将李某某的头按进水里,不让李某某呼吸。后来还有一次中午吃饭的时候文某某提议说玩个游戏��桑子全就去端了一脸盆的饭上来,给李某某吃,李某某吃不下,桑子全强行要李某某吃,后来李某某边吃边吐。9.福州市公安局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法医学检验鉴定文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杨某丙系高坠死亡;送检的肝组织、胃及内容物均未检出敌敌畏、安定、对硫磷成分。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11.(2015)梅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本案的基本案情及同案犯文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被判处刑罚的基本情况。1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5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桑子全在邵武市熙春路邮政储蓄所被邵武警方抓获,同日被羁押在邵武市看守所,5月12日被关进闽清县看守所。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桑子全的基本身份情况,及犯罪时均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4.被告人��子全的供述与辩解及对范某乙琴、文某某、宋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陈某甲、李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日23时许,杨某丙被范某乙骗至他们所在的传销窝点,他和文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接待了杨某丙,并让杨某丙将身上的行李、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物品拿出来统一保管,他还发短信向主任陈某甲汇报情况,杨某丙来后,主任陈某甲安排周某某、王某某担任带师傅,他和何某某负责守夜。杨某丙提出离开,但主任陈某甲不让走,双方发生争吵,旁边的文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等人也随声附和,但杨某丙还是不怕,主任陈某甲就向他使了眼色,他就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陈主任拿着菜刀对杨某丙说要想走就要留下两根手指,杨某丙才怕了。后来主任说杨某丙的家属报警了,叫他去楼下盯梢,杨某丙跳楼时他不在现场,后来才知道杨某丙的死讯。李某某比杨某丙早六七天来,与杨某丙一样被限制人身自由。在李某某来的第三天,来了一个其他窝点的陈主任,陈主任到了以后就说李某某态度不好,不老实,就让他端了一盆水过来,把李某某的头按进水里,不让李某某呼吸,这样反复的又做几次,接着又让他拿了把菜刀过来,陈主任拿起菜刀吓唬李某某。以上证据合法有效,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是:劳动合同书、职工工资收入证明、企业养老缴费历史明细、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证实死者杨某丙系福建省武平县莆港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亲属关系证明,证实原告系死者杨某丙的父母,两原告共生育两子,即大儿子杨某乙和死��杨某丙。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桑子全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可以认定,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均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桑子全伙同他人在从事传销活动的过程中,采用强行搜身、贴身看管、限制通讯自由、言语恐吓等方式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造成被害人杨某丙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桑子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桑子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杨某丙的死亡结果是为了摆脱被告人及其他传销组织人员的非法拘禁所造成的。因此,被告人桑子全提出被害人杨某丙的死与其无关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桑子全非法拘禁被害人杨某丙,致其死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人因杨某丙死亡所造成的合理损失,结合被告人桑子全在本案中的作用,可确定被告人桑子全负10%的赔偿责任,并应分别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郝某某的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90%的赔偿责任中,同案犯文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已各自承担10%,合计40%,剩余50%的赔偿责任待其他同案犯到案后另行处理。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中,1.死亡赔偿金614440元(按2015年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22元/年×20年),经查被害人杨某丙虽为农村户口,但已在位于福建省武平县岩前工业集中区的莆港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工作生活已超过一年,因此,原告方要求依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意见予以采纳;2.被抚养人杨某甲的生活费105022.5元(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055元/年×19年÷2)、被抚养��郝某某的生活费110550元(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055元/年×20年÷2),经查,两名原告人均已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且均系农村户口,无固定的养老金收入,因此原告方要求被告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意见予以采纳。3.丧葬费24664元(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有法律依据,予以采纳;4.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5000元;原告方并未提供交通费、住宿费发票,也未举证实际的误工天数,具体的误工费用,但考虑到以上费用确有实际产生,可予以采纳。综上,原告人杨某甲、郝某某合理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614440元、被抚养人杨某甲的生活费105022.5元、被抚养人郝某某的生活费110550元、丧葬费24664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85967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桑子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二、被告人桑子全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郝某某损失人民币85967.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859676.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勤鑫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林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丽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