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美珠与李其民、任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珠,李其民,任宝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731号原告陈美珠,女,194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现住惠安县。被告李其民,男,195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任宝琴,女,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庄建东,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美珠与被告李其民、任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美珠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美珠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