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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执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江苏永达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祥冠、马秀年等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兴执字第000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永达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迎宾大道西侧不锈钢交易城F12-128号。法定代表人魏万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悦(特别授权),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祥冠。被执行人马秀年,系被执行人刘祥冠之妻。被执行人马锦龙。被执行人刘春英,系被执行人马锦龙之妻。申请执行人江苏永达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刘祥冠、马秀年、马锦龙、刘春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2013)泰兴商初字第0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刘祥冠、马秀年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永达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97131.1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马锦龙、刘春英对被执行人刘祥冠、马秀年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1月13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祥冠、马秀年、马锦龙、刘春英的银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同时,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被执行人马锦龙名下有牌照为苏M×××××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其他被执行人查无车辆登记。2014年1月2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祥冠进行体检,因其血压太高,未能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2014年1月21日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均无房产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祥冠所有的位于兴化市戴南镇裴马村兴化市华冠不锈钢制品厂的厂房及中频炉(2吨)一套设备及附属设施。2014年9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刘祥冠的厂房的土地使用权系租用的集体土地,因经营不好多年未缴纳租金。2014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司法鉴定科对查封被执行人刘祥冠的财产进行评估。2014年9月29日,本院司法鉴定科委托泰州经纬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价值评估,2014年10月31日为估价时点。估价总值为1861380元。2015年5月29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经过三次拍卖,因无人参与竞买流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评估报告、拍卖公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名下的厂房经三次拍卖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泰兴商初字第0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传飞审判员  张泽秋审判员  李志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