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行申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秀珍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中中法行申字第21号陈秀珍:你因���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东区办事处)、中山市东区沙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沙岗经联社)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行初字第2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你以本案有新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你在申请行政处理时,被申请人东区办事处根据你的申请,于2014年7月3日作出中东行处字[2013]第35号行政处理决定,支持你提出的部分请求,责令沙岗经联社对《中山市东区沙岗经济联合社章程》中与法律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修改。同时,驳回你要求确认享有沙岗经联社全额的股份等成员权益,以及责令沙岗经联社补发自2003年至2014年的待遇差额的请求。对你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待遇则未作干预。由于2002年沙岗经联社实行股份制改革时,你的户籍已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府[2002]54号《关于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及《中山市东区沙岗经济联合社章程》中有效条款的规定,东区办事处作出上述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合法正确。你提出的原审判决书中存在的证据问题经查不属实。但该判决书中确有表述不准确之处,由于所涉情形并非案件的基本事实,亦非关键事实,对案件的正确处理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因此,该几处错误不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全案亦不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至于适用法律问题,你被沙岗经联社根据2002年制定的《中山市东区沙岗经济联合社章程》取消原有的股权份额,原审对此进行审查,适用该章程制定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是正确的,你所称的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另,你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证据均为原审已经出现的证据或者原审终结后才收集、制作的证明材料,均不属于新的证据,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雪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