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岳丽萍申请执行王所亮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丽萍,王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22号申请执行人:岳丽萍,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所亮,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所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所亮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所亮所有的轿车一辆。查封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提出。执行员 崔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旭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