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朝艳与李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艳,李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254-1号申请执行人陈朝艳,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环路139号。被执行人李琳,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环路13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天少民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李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新A33U**号江淮瑞风车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朝艳名下;二、申请执行人陈朝艳身份证号:65272219740324122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