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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黄晓明与覃秀花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明,覃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黄晓明,居民。被执行人覃秀花,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黄晓明申请执行覃秀花关于共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覃秀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黄晓明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6886.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退休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从2015年6月开始每月从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提取1500元用于清偿债务,直至还清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石峰审 判 员  韦卫全代理审判员  黄贤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