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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李x诉被告李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李x。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齐xx。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汤xx委托代理人张xx。原告李xx、李x诉被告李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九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在1986年,被告在其土地上栽植了山楂树,在山楂树栽植五年以后,山楂树开始影响原告庄稼生长。请求将影响原告庄稼生长的山楂树砍伐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被告辩称,我家不同意砍伐山楂树。山楂树是村里统一号召栽植的,原告家也栽过山楂树。原告擅自砍我家山楂树,我家要求原告给���赔偿损失8000元。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兄弟关系,李xx未成家,李x经常照顾李xx。被告的地与李xx的2分地相连,李xx与李x的地相连。1986年村里组织村民在“大块地”栽植山楂树,被告家也栽植了山楂树,通过现场勘查,被告靠近二原告地的山楂树共21棵,距离二原告玉米地的距离为1.05—1.20米。因被告家的山楂树距二原告家种植的玉米较近,造成了二原告的玉米减产。2015年7月6日二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砍伐山楂树并赔偿损失。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土地经营权证、照片、勘查笔录载卷。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所栽植的山楂树是响应政府号召,脱贫致富的积极行为,山楂树是有相关收益的果树,故对原告要求砍伐被告山楂树的请求不予支持。因被告山楂树的树枝和树根影响了二原告玉米的正常生长,由此给二原告造成了粮食减产损失应予补偿。根据本案山楂树的棵数和距离二原告土地1.05—1.20米的实际情况,确定为每年35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李xx、李x2015年玉米减产的经济损失350元,今后如山楂树正常生长每年赔偿35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