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法立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石辉诉石占祥、张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石辉,石占祥,张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法立字第89号起诉人石辉,男,汉族,1977年生。被起诉人石占祥,男,汉族,1978年生。被起诉人张洪平,女,汉族。起诉人石辉向本院递交诉状,以石占祥、张洪平为被告,要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提交的《保证书》、《欠条》对双方的买卖合同履行地无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起诉人石辉住所地及被起诉人石占祥、张洪平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内,所以该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石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雨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