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再终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平广彬与李永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平某彬,李某茂,石家庄市世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博乐市棉种生产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再终字第000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平某彬,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茂,一审第三人:石家庄市世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来,该公司经理。一审第三人:博乐市棉种生产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达勒特镇。法定代表人:李某祥,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平某彬与被申请人李某茂及一审第三人石家庄市世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博乐市棉种生产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7)鹿民一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平某彬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10)石民一终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某彬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0)冀民申字第106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平某彬及一审第三人石家庄市世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博乐市棉种生产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特快专递邮件送达开庭传票,再审申请人平某彬以家中长期无人留条无果而被退回;一审第三人石家庄市世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博乐市棉种生产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以原址查无此人而被退回。为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对再审申请人平某彬,一审第三人石家庄市世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博乐市棉种生产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又进行了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现公告期满,再审申请人平某彬仍未到庭应诉。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再审申请人平某彬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09)石民一终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军民审判员 任永奇审判员 许毅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钰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