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织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黄水华与湖州洋西铝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华,湖州洋西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织民初字第193号原告:黄水华。委托代理人:姚法龙。被告:湖州洋西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林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水华与被告湖州洋西铝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水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水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