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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569号原告郭某某,男,1981年10月23日生。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9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好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翟同造审 判 员  王润赓人民陪审员  朱明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延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