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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终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程雯与刘建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林,程雯,朱国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亚洋,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段国栋,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雯。原审第三人朱国华。上诉人刘建林与被上诉人程雯、原审第三人朱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泰海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刘建林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建林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建林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建林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90元,由上诉人刘建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卫平代理审判员  潘贻杰代理审判员  顾连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世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