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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第02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胡永连与辛家坤、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第02717号原告:胡永连,男,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道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辛家坤,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孙井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连诉被告辛家坤、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以“重新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永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计25元,由原告胡永连负担。审判员  赵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