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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威海西港清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威海顺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西港清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威海顺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威海西港清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公园路5号。法定代表人夏玉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辉,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威海顺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山路望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文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西港清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顺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西港清泉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