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程某乙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程某甲被执行人程某乙关于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某乙银行存款13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执行员 张恒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