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民初字第3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秦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306-1号原告:秦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的银行存款11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案外人秦某提供的银行存款348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的银行存款11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保证担保人秦某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34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从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子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