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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焦越与薛廷廷、侯幻儿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越,薛廷廷,侯幻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810号申请执行人焦越,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薛廷廷,又名薛廷,女,198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侯幻儿,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焦越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13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薛廷廷、侯幻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薛廷廷、侯幻儿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人薛廷廷、侯幻儿偿还申请人焦越8.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28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1.2%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元、案件执行费12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薛廷廷、侯幻儿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焦越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薛廷廷、侯幻儿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