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民一初字第0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士坤与周松松、周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坤,周松松,周兰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588号原告:马士坤,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周松松,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周兰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士坤诉被告周松松、周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士坤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松松、周兰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士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马士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焕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