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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付忠、许鹏、、徐晶文、马光涛、吴金国、刘少辉、许学勇、张文军、许学海、马寿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忠,许鹏,徐晶文,马光涛,吴金国,刘少辉,许学勇,张文军,许学海,马寿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460-1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被告:付忠,男,198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许鹏,女,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地址同上。被告:徐晶文,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马光涛,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金国,男,196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少辉,男,1981年3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许学勇,男,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文军,男,1973年8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许学海,男,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马寿合,男,196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付忠、许鹏、马寿合、马光涛、张文军、刘少辉、许学勇、徐晶文、吴金国、许学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人的财产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的编号02-00188的房产;二、解除对被告马光涛、马寿合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