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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洪雅县人民法院与陈思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26-1号移送执行人洪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思同,男,住洪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陈思同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执字第326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代理审判员  谢佳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