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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远真、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办事处宝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山后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远真,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办事处宝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山后一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12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远真,女,194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再发(系再审申请人郭远真的丈夫),男,193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办事处宝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山后一组,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负责人:徐跃进,组长。委托代理人:罗金圳、吴玉梅,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郭远真因与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办事处宝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山后一组(以下简称宝山山后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终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远真申请再审称:1987年其随丈夫办理了农转非手续,随后其承包地被强行无偿收回,1997年其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回原籍,1999年其全额分配到第一次承包地征收补偿款,上述权益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申请人2006年制定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时未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该分配方案存在区别对待,对其不公。其丧失承包地,并非由其个人原因导致,其长期在农村从事农耕活动,不能与一般“回迁户”相提并论,故被申请人应向其全额支付讼争土地征收补偿款及利息。综上,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一审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申请人宝山山后一组提交书面意见称:再审申请人不具有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未实际承包经营被申请人的土地,依法不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郭远真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向其全额支付讼争土地征收补偿款及利息的申请再审理由。经查,再审申请人郭远真1987年12月随其丈夫徐再发办理农转非手续,并取得非农业户口。1997年再审申请人郭远真的户口迁回原籍,但其户口性质未发生改变。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于1999年向其支付第一次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全额共计1920元人民币,并不能由此证明其恢复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06年被申请人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被申请人于同年11月15日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确定了讼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有原审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再审申请人主张其依法享有参与分配讼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被申请人确定讼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时,其具备被申请人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其向被申请人承包了集体土地,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故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郭远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远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和平代理审判员  张 挺代理审判员  韩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