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双喜申请赵文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591号李双喜申请执行赵文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高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双喜人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高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锁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