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即刑初字第82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辛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判决结果被告人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姜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毅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速诉(2015)752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7月19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辛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即墨市湘江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郭家巷新村路口处,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郭家巷新村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的孙某相撞,致已受伤,两车损坏。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认定辛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抽血检测,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辛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刑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辛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辛某案发后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