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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十商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xx诉被告孟xx、被告冯xx、被告刘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孟xx,冯xx,刘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十商字第16号原告张xx,男,42岁。被告孟xx,男,24岁。被告冯xx,男,29岁。被告刘x,男,31岁。原告张xx诉被告孟xx、被告冯xx、被告刘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建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衣敏、张丽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刘x、冯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xx经两次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2014年12月28日被告孟xx找到我让我借其贰万元钱,用于周转资金,说一个月就还钱,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我欠款。我多次找到被告及担保人讨要欠款,被告及担保人总是推脱,无奈只能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孟xx给付借款及按照银行贷款的四倍给付利息,被告冯xx、被告刘x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孟xx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答辩状。被告冯xx辩称,因为孟xx有经济偿还能力,还款靠他就可以了。被告刘x辩称,我们当时担保的时候防止他跑了或者人没了才做的担保,可以扣孟xx的款。原告当庭出示了2014年12月28日借条一份,在借条中约定,借款人孟xx于2015年1月28日还清全部借款,如借款人到期没有还清借款,由担保人冯xx、刘x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所有借款。被告刘x、被告冯xx对原告张xx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开庭陈述,对证据的质证、认证,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8日被告孟xx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张xx借款20,0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被告孟xx应当在2015年1月28日前还清借款,如果到期没有还清借款,由担保人冯xx、刘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孟xx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张xx与被告孟xx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被告孟xx应当按照约定在2015年1月28日前还清借款20,000.00元。因被告孟xx在约定的时间没有还清借款,原告张xx要求作为担保人的被告冯xx、被告刘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xx主张的逾期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即从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共计202天×20,000.00元×5.35‰÷30天金额为720.47元。被告冯xx、被告刘x在借条中签字,明确二人对被告孟xx不及时还款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冯xx、被告刘x应当对20,000.00元的借款及逾期给付发生的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xx借款20,000.00元,利息720.47元合计20,720.47元。二、被告冯xx、被告刘x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人在承担保证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孟祥瑞追偿。案件受理费350.00元(原告已经交纳)由被告孟xx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建英审判员  张丽梅审判员  衣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这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