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3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XX与冉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冉启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675号原告XX,男,生于1975年2月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徐正海,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冉启梅,女,生于1951年2月2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XX诉被告冉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隆健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隆健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