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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3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XX与冉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冉启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675号原告XX,男,生于1975年2月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徐正海,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冉启梅,女,生于1951年2月2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XX诉被告冉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隆健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隆健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