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刘炜龙、刘秀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刘炜龙,刘秀芳,刘炯明,徐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繁荣路与东关大街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东庆凯,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炜龙。被执行人刘秀芳。被执行人刘炯明。被执行人徐庆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炜龙、刘秀芳、刘炯明、徐庆波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8213.66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8213.6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炜龙、刘秀芳、刘炯明、徐庆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皇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执行员 谭夕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