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保险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90号申请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保深圳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西安雁塔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申请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保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常永波、宋纪梅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财保西安雁塔支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