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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焦某甲,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陈少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风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新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