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焦某甲,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陈少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风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新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