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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神马家具有限公司与岑伟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神马家具有限公司,岑伟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54号原告江门市神马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励,执行董事。被告岑伟栋,男原告江门市神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诉被告岑伟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婷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对原告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神马公司诉称:2012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家私供应合同,约定被告因开办恩平银河会卡拉OK向原告订购各款家居用品,订购的家具总价格为31108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又追加订购67250元的家具。原告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分七次将378330元的家具交付被告,但被告却不按时支付货款,被告在2013年6月7日转账支付2万元货款后,至今没有支付过任何货款,尚欠原告货款8876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岑伟栋立即支付货款88766元及逾期利息给原告(逾期利息从2013年6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2015年6月7日为106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本院受理原告神马公司诉被告岑伟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向原告询问,原告明确与原告神马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岑伟栋”并不是本案所起诉的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神马公司已明确所起诉的岑伟栋与原告神马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本案被告岑伟栋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门市神马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江门市神马家具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43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焕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