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商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永跃、方俭侠与方俭侠、金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跃,方俭侠,金清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813号原告:李永跃。被告:方俭侠。被告:金清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跃诉被告方俭侠、金清云民间借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永跃负担。审 判 员 虞宣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吉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