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歇民初字第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歇民初字第0088号原告龚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吴正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万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