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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歇民初字第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歇民初字第0088号原告龚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吴正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万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