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初字第4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于爽与孙雪梅、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爽,孙雪梅,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4223号原告:于爽,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普兰店市。被告:孙雪梅,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普兰店市。被告:王伟,男,1970年3月8日出生,住普兰店市。本院受理原告于爽诉被告孙雪梅、王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爽于2015年8月20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雪梅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2.6万元,并以其本人在中国民生银行的存款2.6万元作为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于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孙雪梅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2.6万元;二、冻结原告于爽名下银行存款2.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