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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XX军与刘振新、孙荣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XX军。委托代理人许娜平,天津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新。被告孙荣会。被告天津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与太湖西路交口东南侧博润商务广场1-602。法定代表人周竟雄。委托代理人赵妍,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9号。法定代表人运如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艳清,该公司员工。原告XX军诉被告刘振新、孙荣会、天津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获准。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新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