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昔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昔民初字第32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乔某甲。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乔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份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23日在某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正月十二举行了婚礼仪式,婚后于2013年12月19日生育一女,取名乔某乙,现年1周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琐事经常吵架,婆媳关系也不融洽,更让原告无法忍受的是,被告从去年开始多次出轨,经原告劝说,仍不知悔改,使得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因女儿尚处于哺乳期,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500元。被告乔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只是缺乏沟通、误会较深,被告也没有出轨行为,双方没有到了离婚的地步,婚姻能继续维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23日在某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3年12月19日生育一女乔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后感情较好。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较好,且生育孩子,双方本应和睦相处,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间交流沟通不够,致使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现原告提出被告出轨、对家庭不负责任,但无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但综观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矛盾焦点,双方的婚姻还未到非离不可得地步,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应以继续巩固为宜。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乔某甲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保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