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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林康弟、唐玉成与唐玉成、葛文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康弟,唐玉成,葛文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235号原告:林康弟,经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丽云。被告:唐玉成,经商。被告:葛文敏,经商。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周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康弟诉被告唐玉成、葛文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康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康弟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康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林康弟负担。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