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包东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耀申请执行乔文岗、许迎巍、石建柱公证债权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乔文岗,许迎巍,石建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东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王耀(身份证号15020219700512153X),男,汉族,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恒大华府12号楼307号。被执行人乔文岗(身份证号150202197602142718),男,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鼎太风华小区D1-112。被执行人许迎巍(身份证号150202197703030926),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石建柱(身份证号150202195802022412),男,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鹿鸣苑5栋30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安泰证执字第003号执行证书,2015年6月19日,以(2013)包东执行字第1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乔文岗所有座落于包头市东河区21号鼎太风华小区D1-112号(建筑面积133.85平方米,合同编号:2009-9002985)房屋一套。于2013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2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乔文岗所有座落于包头市东河区21号鼎太风华小区D1-112号(建筑面积133.85平方米,合同编号:2009-9002985)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仁杰审判员  郭建国审判员  崔永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