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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二辉、李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二辉,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397号被执行人杨二辉,男,1992年10月3日生。被执行人李勇,男,1997年11月17日生。杨二辉、李勇罚金一案,依据本院(2014)卢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二辉正在服刑,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执字第3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徐卫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