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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杰星物业有限公司与沈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800号原告吴江市杰星物业有限公司。被告沈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杰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杰星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杰星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杰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杰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管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