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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与王国权、赵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王国权,赵晓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法定代表人:张昌贵,行长。委托代理人:计磊,该行个人部经理。被告:王国权,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赵晓东,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诉被告王国权、赵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权、赵晓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国权、赵晓东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70元,减半收取为6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负担。代理 审 判员 贺心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任 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