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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驿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梅鹤立与被执行人耿秀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驿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梅鹤立,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素珍,女,1952年8月10日生。被执行人耿秀杰,女,1969年8月6日生。被执行人丁群生,男,1964年2月19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驿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耿秀杰、丁群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耿秀杰、丁群生8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