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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艺馨申请执行王洪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艺馨,王洪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张艺馨,女,2007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鸡西市城子河区小学学生,住鸡西市城子河区建华委。被执行人王洪信,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城子河区城花小区。本院在执行张艺馨与王洪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全部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债权实现条件已成就。本院认为,申请人债权实现条件已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城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宗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国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