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艺馨申请执行王洪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艺馨,王洪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张艺馨,女,2007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鸡西市城子河区小学学生,住鸡西市城子河区建华委。被执行人王洪信,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城子河区城花小区。本院在执行张艺馨与王洪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全部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债权实现条件已成就。本院认为,申请人债权实现条件已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城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宗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国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