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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叙永县新盛达钢材贸易商行与商武凯、张波、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叙永县新盛达钢材贸易商行,商武凯,张波,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叙永县新盛达钢材贸易商行,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鱼凫村二社,组织机构代码为:68791948-5。法定代表人林志群,女,生于1954年2月2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系该贸易商行负责人。被执行人商武凯,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23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20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北路143号1幢208室,组织机构代码为:66518210-1。法定代表人吕兰英,女,生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叙永县新盛达钢材贸易商行申请执行商武凯、张波、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欠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70000元、违约金(从2014年2月26日起,每月以40万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3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另,本院还受理了叙永县双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28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货款本金490891元及利息196356.40元(从2013年6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31.50元,共计691578.90元(大写:陆拾玖万壹仟伍佰柒拾捌元玖角)整。同时,被执行人商武凯、张波、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司还应承担上述两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在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有存款。因被执行人商武凯、张波、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叙永县新盛达钢材贸易商行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应对被执行人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在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1430000元(大写:壹佰肆拾叁万元整);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