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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蒋玉琼与施泽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琼,施泽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341号原告蒋玉琼,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施泽广,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唐志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玉琼诉被告施泽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玉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蒋玉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