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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3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郭烜臻与刘伟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685号申请人郭烜臻,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伟,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郭烜臻申请执行刘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6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刘伟给付郭烜臻欠款二万七千元及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十月一日的房租一万六千五百元,共计四万三千五百元(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前给付七千元,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前给付一万八千元,余款一万八千五百元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前给付)。二、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刘伟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申请人郭烜臻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伟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于2015年6月19日提交还款计划并正在依约履行。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36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奕旭审 判 员  赵 驰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