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胡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48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男,1996年5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小塔村还迁房*栋*单元1-1(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字库塔街***号附*号)。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合法刑初字第0034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3900元。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蓝霞、代理检察员龙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刑初字第003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陈其琨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霈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