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湘刑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15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赞、书记员黎韬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元月至2月,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收受下线写单人员以及码民徐某某、郑某某、刘某某报单投注共计人民币66700元。其中接受徐某某报单投注人民币61200元、接受郑某某报单投注人民币2500元、接受刘某某报单投注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某某抽头渔利后,再转报上线。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该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2年1月至2月期间,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接受码民徐某某、郑某某、刘某某报单投注共计人民币66700元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的事实。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他自2012年1月起参与地下“六合彩”买码向刘某某报单投注,每期投注金额不大,至2012年2月投注的赌资加倍,只记得最后几期投注额达到了3000多元。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2年2月起参与地下“六合彩”买码,连续多期向刘某某报单投注共计约2500元。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她于2011年5、6月份开始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接受下线陈某某等人的报单投注,抽头渔利后转报上线刘某某,共向刘某某报单投注61200元。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2年农历正月期间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接受了凤某某、汤某某等人的报单投注转报给上线徐某某。5、证人凤某某、汤某某、谢某某的证言。分别证明了各自参与地下“六合彩”买码,向陈某某报单投注的情况。6、证人夏某某、于某某的证言。分别证明了汤某某向陈某某报单投注的事实。7、证人周某某的证言。他是凤某某之子,证明母亲凤某某多次向陈某某报单投注。8、辨认笔录。徐某某指认刘某某是接受其报单投注的上线。9、陈某某、徐某某被湘阴县公安局决定移送起诉的起诉意见书。10、湘阴县新泉派出所出具的刘某某到案情况说明及首次问话笔录。证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1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供认于2012年元月至2月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收受下线徐某某、郑某某等多人的报单投注,抽头渔利后,再转报上线。12、湘阴县司法局关于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报告。证明被告人刘某某过往表现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社区矫正条件。13、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资料。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设赌供码民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系初犯,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 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明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