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詹顺香、王欣宇、王洪友、李郁兰与铁力市朗乡镇西沙村卫生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顺香,王欣宇,王洪友,李郁兰,铁力市朗乡镇西沙村卫生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24号申请执行人詹顺香,女,198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申请执行人王欣宇,男,200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申请执行人王洪友,男,195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申请执行人李郁兰,女,195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铁力市朗乡镇西沙村卫生所,住所地铁力市朗乡镇小白村��法定代表人高继贤,职务铁力市朗乡镇西沙村村长。申请执行人詹顺香、王欣宇、王洪友、李郁兰与被执行人铁力市朗乡镇西沙村卫生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经查,在哈尔滨市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均在铁力市辖区内,现已委托至铁力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德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婉 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