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6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李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李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6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10层B1001。法定代表人张新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茗旭,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崧,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宗兵,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赛尔无线网络���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无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崧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4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赛尔无线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宇及委托代理人何军,被上诉人李崧之委托代理人林宗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赛尔无线公司在一审法院诉称:赛尔无线公司的股东为北京天一金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比例75%)和赛尔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比例25%)。赛尔投资有限公司为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网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2年6月,根据赛尔无线公司与赛尔网络公司之间的约定,赛尔网络公司将个人业务部的资产租赁给赛尔无线公司并将个人业务部门团队人员整体转移到赛尔无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李崧于2013年7月1日入职赛尔无线公司。后赛尔无线公司与赛尔网络公司合作期间因业务结算问题发生争议,赛尔无线公司总经理付晓东(同时任赛尔网络公司副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崔力指示员工将公司收入均转入赛尔网络公司,致赛尔无线公司资金链断裂,没有资金为员工及时发放工资。赛尔无线公司以邮件的方式给全体员工发送《致全体员工的一封信》,对公司的实际困难作出解释说明,并承诺只要与赛尔网络公司业务上的纠纷一有结果,第一时间为员工补发工资。2014年12月9日,赛尔网络公司向赛尔无线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接收项目资产和员工。自此,大量员工开始提出离职,李崧于2014年12月19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月5日,李崧同其他69名员工在赛尔无线公司原副总经理崔力的代理下集体提起劳动仲裁。2015年3月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赛尔无线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认��不应向李崧支付相应款项。李崧与其他员工集体离职时,将赛尔无线公司所有的行政档案、考勤表、公章、证照、办公用品等全部带走。李崧提供的加班证据是由崔力、付晓东及史倩茹签字,上述人员均为此次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付晓东为赛尔无线公司原总经理,崔力为原副总经理,此二人因损害赛尔无线公司利益为赛尔网络公司谋利被赛尔无线公司开除,史倩茹为本次离职员工之一,上述人员的证据为自行制作,不具有真实性。赛尔无线公司无需向李崧支付工资及餐补,北京员工的工资照常发放,未拖欠,北京员工辞职未提前30天通知赛尔无线公司,未进行工作交接,2014年12月,李崧未提供工作,只是忙于从公司转移物品,为辞职作准备。本案中员工与其他69名员工提起离职,时间是在赛尔网络公司要求与公司解除合同并接收员工开始,69名员工离职信格式和内容基本一致,提出离职随即到赛尔网络公司工作,未提前通知赛尔无线公司办理离职交接,亦未向赛尔无线公司交接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致使赛尔无线公司陷入瘫痪状态。另外,李崧在离职时未履行任何交接手续,未返还财物,包括记载着赛尔无线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向赛尔无线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综上所述,赛尔无线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赛尔无线公司无需向李崧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706.9元;2、确认赛尔无线公司无需向李崧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2022.99元;3、确认赛尔无线公司无需向李崧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的工资7586.21元、餐补241.38元;4、李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5、李崧承担本案诉讼费。李崧��一审法院辩称:李崧于2014年12月19日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2014年12月工作时间的工资及饭补。公司要求李崧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无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赛尔无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崧于2013年7月1日入职赛尔无线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崧月工资标准11000元,餐费补贴350元,赛尔无线公司于每月10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崧支付上一个自然月工资,赛尔无线公司向李崧支付工资至2014年11月30日,此后未再支付工资。2014年12月19日,李崧因个人原因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赛尔无线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日停止工作。李崧与赛尔无线公司就年假情况存在争议。李崧主张2014年度尚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赛尔无线公司主张李崧已享受年休假,但其公司的行政人力资源人员离职,并将员工休假的证据带走,致使公司无法证明员工休假情况。李崧与赛尔无线公司就李崧是否存在加班各执一词。李崧主张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9小时,赛尔无线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期间加班工资1706.9元,就此主张李崧提交《银行请付单》、《赛尔无线十月份全员工资明细》、《十月加班统计》,李崧表示《赛尔无线十月份全员工资明细》及《十月加班统计》为《银行请付单》后附的明细。《银行请付单》显示:时间为2014年10月29日,请付款金额合计286322.93元,款项用途为十月全体人员工资,请款人由“史倩茹”签名,副经理处由“崔力”签名,总经理处由“付晓东”签名,请付单下部由赛尔无线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宇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批复,内容为:1、总部以外人员的工资暂缓发放���2、所有加班津贴暂缓发放;3、总部人员请加入刘勇。张新宇亦签署“同意”字样。《赛尔无线十月份全员工资明细》中详实记载每一名员工十月份工资组成,其中李崧工资明细中显示“加班/补助”一栏金额为1706.9元,全员合计金额为286322.93元。《十月加班统计》中记载李崧的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数额与其本人陈述相符。赛尔无线公司对《银行请付单》中张新宇批示内容无异议,对《赛尔无线十月份全员工资明细》及《十月加班统计》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表示李崧主张的十一期间并非加班,而是公司安排的电话值班,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就该主张赛尔无线公司提交电子邮件打印件,显示由史倩茹向公司全体员工发送邮件,内容为十一总部人员(史倩茹、陈伟、李松(崧)、王志强、崔力、任一然、XX)每人一天为电话值班。李崧主张该证据未经公证,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赛尔无线公司主张李崧离职时未进行工作交接,故依据《保密协议》应向公司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就上述主张提交赛尔无线公司与XX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第七条规定:乙方(XX)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照片)、图表、笔记、报告、信件、磁带、磁盘、光盘、仪器、录音(像)带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赛尔无线公司)。第八条规定: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第十四条规定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进行足额赔偿。上述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奖金及其他收入中扣除。李崧主张赛尔无线公司出具的与XX的《保密协议》对其不具约束力,且其本人系因公司拖欠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在先,其才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且本人未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赛尔无线公司主张根据李崧出示的《劳动合同》附则中载明《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因行政人员离职,未留存李崧的劳动合同及附件,无法提交李崧的《保密协议》,但从李崧的劳动合同中足以体现双方间签署了保密协议。李崧以要求赛尔无线公司支付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赛尔无线公司向李崧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工资7586.21元、加班工资1706.9元、餐补241.38元、未休年假工资2022.99元,驳回李崧其他申请请求。李崧认可该裁决结果。赛尔无线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保密协议、劳动合同、裁决书、《银行请付单》、《赛尔无线十月份全员工资明细》、《十月加班统计》等证据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就未休年假工资一节,赛尔无线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安排李崧享受带薪年休假,故应向李崧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022.99元。就加班工资一节,李崧提交的《银行请付单》、《赛尔无线十月份全员工资明细》及《十月加���统计》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赛尔无线员工史倩茹系根据公司全员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后作出全体人员工资明细并报法定代表人张新宇审批,张新宇签批“同意”意见,并付批示“所有加班津贴暂缓发放”,显然张新宇认可李崧存在加班事实,对加班工资的数额也无异议。赛尔无线公司提交电子邮件不能证明李崧2014年十一期间系电话值班,亦不能据此否认李崧存在加班的事实。鉴此,法院对赛尔无线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李崧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赛尔无线公司应向李崧支付加班工资1706.9元。就违约金及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一节,法院认为,赛尔无线公司要求李崧支付违约金及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法院对赛尔无线公司要求李崧支付违约金及离职交接手续的请求不予审理。就工资及饭补一节,李崧正常工作至2014年12月19日,赛尔无线公司应���李崧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12月19日期间工资7586.21元及饭补241.38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崧支付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期间工资七千五百八十六元二角一分及饭补二百四十一元三角八分;二、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崧支付加班工资一千七百零六元九角;三、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崧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二千零二十二元九角九分;四、驳回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赛尔无线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改判赛尔无线公司无需支付李崧工资、餐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并判令李崧支付违约金10万元。其理由为:1、李崧辞职却未提前30天通知赛尔无线公司,也未进行任何离职工作交接,赛尔无线公司有权扣除李崧相应的工资,李崧在12月份并未提供工作,仅是忙于从公司私自向外转移物品,为集体辞职做各种准备;2、李崧提供的加班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证明加班事实;3、赛尔无线公司的行政档案及考勤表被离职员工带走,李崧应举证证明其未休年假的情况;4、李崧离职时未返还全部属于赛尔无线公司的财物,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李崧同意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工资及餐补一节,李崧正常工作至2014年12月19日,赛尔无线公司应向李崧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12月19日期间工资及饭补。关于加班工资一节,从李崧提交的证据来看,《银行请付单》上有赛尔无线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宇签批的“同意”意见,且与《赛尔无线十月份全员工资明细》及《十月加班统计》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李崧存在加班事实,赛尔无线公司应向李崧支付加班工资。赛尔无线公司提供的电话值班安排邮件不足以推翻李崧的主张,对其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假工资一节,因赛尔无线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安排李崧休带薪年休假,故赛尔无线公司应向李崧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赛尔无线公司要求李崧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一节,因上述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对此不予处理。综上,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秦 顾 萍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吴 博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惠玲书记员王晓逊 来自